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293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被   告  曾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陳華宗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
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
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因此,訴訟程序於裁判
送達前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
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起訴時原告法定代理人為 江金德 ,嗣變更為陳華宗,有
原告提出之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稽,原告聲
明由其新法定代理人陳華宗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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