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8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嘉監義裁字第裁七六—L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凌晨一時十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七八八號重型機車,在嘉義市○○○路○○○巷○○弄○○號前,為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警員查獲,詎異議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警員乙○○遂以異議人有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行為填製嘉市警交字第L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嗣異議人於到案日期前向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申訴,經原處分機關調查結果仍認異議人有上開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漏引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以嘉監義裁字第裁七六—L00000000號裁決書,據以裁處異議人罰鍰六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禁考之處分。
三、異議意旨略以:案發當時確有酒後駕車情形,惟因一時找不到地方人士請託說情,始遭員警開單舉發,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情。
四、異議人對於其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凌晨一時十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七八八號重型機車,在嘉義市○○○路○○○巷○○弄○○號前,為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警員查獲之事實,並不爭執,惟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上開違規事實,業據證人即舉發員警乙○○於本院證述:「我在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凌晨零點到二點的轄區巡邏勤務,我們在嘉義市○○○路南向北行駛右轉一條沒有路名的道路往北行看到異議人停在路邊,我們開巡邏車過去的時候從後視鏡就看到異議人迴轉快速的跑掉,我們就覺得很可疑迴轉警車追上去,異議人停在民生南路五四五巷二六弄二四號前這時是凌晨一點十五分我們隨後就到達該處,當時異議人表示要找朋友,我就聞到異議人身上有酒味,我就請同事拿酒測器要對異議人酒測,我請異議人對酒測器吹氣,異議人就不吹並一直打電話,後來有一名年約四、五十歲的女子到現場,他們就說會吵到住戶,異議人表示去到派出所之後才願意配合酒測,我們就一起回到派出所,約在現場待了三十幾分鐘,回到派出所後我要拿酒測器給異議人吹氣,異議人又閃掉,我到凌晨二點四十分左右就開單告發異議人拒絕酒測」等語綦詳,徵諸證人乙○○為依法執行交通勤務之員警,與異議人素不相識,並無宿怨,自應無甘冒自身觸犯偽證罪之風險而設詞誣攀受異議人之理,故其證言應為平允可信。異議人所辯因一時找不到地方人士請託說情,始遭員警開單舉發云云,顯不影響上開違規事實之認定,實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既有上述駕駛車輛拒絕接受警方酒精濃度測試之違規事實,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漏引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六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禁考之處分,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鄭翔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