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9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910號原告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送達代收人 蔡文斌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李育禹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乙○市長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