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子女之姓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6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當初是入贅,與母親約定第一胎男生從母姓,惟母親所生3個男生皆姓「蕭」姓,而母親不識字而不知上開情事,且神明告知倘欲改善經商不佳之情形需改姓,為延續「朱」姓香火,爰聲請變更聲請人之姓氏從母姓為「朱」。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乃基於子女身份聲請變更自己之姓氏,惟其僅泛稱「為延續朱姓香火」及「改善經商情形」等理由,而延續香火顯非屬上揭法定得變更子女姓氏之原因,至經商失敗是否為保留稱姓所致之不利益,亦未見聲請人舉證以實其說,是以堪信其聲請於法不合,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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