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謝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清斌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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