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吳碧英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12月11日以107年度北司補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證
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