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6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湯俊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