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7號
原   告 NicholaoChenJoLawye
上列原告NicholaoChenJoLawye因與被告 尚洋 剪洗髮間請求返
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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