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1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鄧安梅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鄧安梅(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麗
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0
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16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於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