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38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監理處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85,38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4,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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