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徐國銘 被告MINGDAFOOTWEARINDUSTRIALCO.,LTD.兼法定代理人 黃明順 上1人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被告 高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捌拾捌萬貳仟參佰肆拾參點陸壹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至其在臺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非所問。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所謂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必須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者,始足以當之(最高法院50年臺上字第1898號、64年臺上字第246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MINGDAFOOTW-
EARINDUSTRIALCO.,LTD.為外國公司,雖無在我國經認許成立之資料,惟被告有一定之名稱,有公司地址,且設有代表人,是被告雖非經認許成立之外國公司,依前揭說明,應仍屬非法人之團體而有當事人能力。
二、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MINGDAFOOTWEARINDUSTRIALCO.,LTD.為外國法人,自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定其準據法。本件原告據以提起訴訟之依據,係兩造間簽立之授信約定書、借款及借據契約,依前開約定書第13條之約定,原告與被告MINGDAFOOTWEARINDUSTRIALC
O.,LTD.發生各種債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方式及效力等,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因此,本件準據法自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三、本件被告MINGDAFOOTWEARINDUSTRIALCO.,LTD.、 黃美雲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MINGDAFOOTWEARINDUSTRIALCO.,LTD.於民國101年8月13日邀同被告黃明順、高美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及本票,約定對被告MING
DAF00TWEARINDUSTRIALCO.,LTD.現在及將來在原告辦理遠期信用狀方式之進口,向國外採購物資以美金900,000元整為限,期間訂自101年8月13日起至102年8月8日止循環開發遠期信用狀,並以每筆遠期信用狀項下匯票或借款期限,自發票日或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如債務人遲延清償時,除依照到期日當日原告通知之一般外匯授信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另按遲延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另按遲延利息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且均承認每筆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所列金額與其所發生利息及一切費用為原告代立約人向國外保證付款或墊款之金額,並同意以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遠期信用狀項下匯票等有關文件為其憑證。被告MINGDAFOOTWEARINDUSTRIALCO.,LTD.乃根據上開契約向原告共提出2紙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經原告開發180天遠期信用狀,有進口單據到達處理記錄單為憑,惟上項開狀到期後,屢經催討,被告仍延不償還。
(二)截至102年5月8日止,被告其中2筆開狀到期後,屢經催討,仍延不償還,迭經催討無效,根據兩造所簽訂約定書規定,被告所負之一切債務被告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即連帶給付原告如訴之聲明數額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882,343.6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MINGDAFOOTWEARINDUSTRIALCO.,LTD.、高美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黃明順則答辯:起訴狀之事實及請求金額,應屬實,沒有意見,請求依法判決。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切結書、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變更借據契約及本票、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信用狀、進口單據到達聲明書等件為證,且為被告黃明順所不爭執,而被告MINGDAFOOTWEARI-NDUSTRIALCO.,LTD.、高美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綜合證據調查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信。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美金882,343.6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244,896元(即第一審裁判費244,496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本件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編│L/C號碼│債權本金│年利率│利息起息日│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號││(美金)│(%)│(均至清償日止)│(均至清償日止)│方式│├─┼────────┼─────┼───┼────────┼────────┼─────┤│1│2UALAN20829A01N│76,000│2.33│101年11月24日起│101年12月25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2│2UALAN20835A01N│54,598.42│2.3275│101年11月9日起│101年12月10日起│左列利率│├─┼────────┼─────┼───┼────────┼────────┤10%,逾期││3│2UALAN20848A01N│52,230.04│2.3225│101年11月14日起│101年12月15日起│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4│2UALAN20878A01N│55,000│2.3125│101年12月14日起│102年1月15日起│利率20%計│├─┼────────┼─────┼───┼────────┼────────┤算││5│2UALAN20882A01N│63,289.82│2.3300│101年12月3日起│102年1月4日起││├─┼────────┼─────┼───┼────────┼────────┤││6│2UALAN20925A01N│38,363.80│2.3200│101年12月11日起│102年1月12日起││├─┼────────┼─────┼───┼────────┼────────┤││7│2UALAN20953A01N│15,206.91│2.3100│101年12月18日起│102年1月19日起││├─┼────────┼─────┼───┼────────┼────────┤││8│2UALAN20973A01N│29,288.39│2.3110│101年12月21日起│102年1月22日起││├─┼────────┼─────┼───┼────────┼────────┤││9│2UALAN20974A01N│60,000│2.2900│102年1月18日起│102年2月19日起││├─┼────────┼─────┼───┼────────┼────────┤││10│2UALAN20981A01N│22,195.77│2.3010│102年1月5日起│102年2月6日起││├─┼────────┼─────┼───┼────────┼────────┤││11│2UALAN20997A01N│31,124.57│2.3010│102年1月7日起│102年2月8日起││├─┼────────┼─────┼───┼────────┼────────┤││12│3UALAN20019A01N│17,342.07│2.2850│102年1月22日起│102年2月23日起││├─┼────────┼─────┼───┼────────┼────────┤││13│3UALAN20047A01N│92,278.86│2.2750│102年2月14日起│102年3月15日起││├─┼────────┼─────┼───┼────────┼────────┤││14│3UALAN200050A01N│58,179.25│2.2750│102年1月31日起│102年3月1日起││├─┼────────┼─────┼───┼────────┼────────┤││15│3UALAN20065A01N│28,186.53│2.2725│102年2月1日起│102年3月2日起││├─┼────────┼─────┼───┼────────┼────────┤││16│3UALAN20139A01N│27,664.63│2.2500│102年3月15日起│102年4月16日起││├─┼────────┼─────┼───┼────────┼────────┤││17│3UALAN20158A01N│19,800│2.4000│102年4月3日起│102年5月4日起││├─┼────────┼─────┼───┼────────┼────────┤││18│3UALAN20184A01N│119,244.94│2.4000│102年3月29日起│102年4月30日起││├─┼────────┼─────┼───┼────────┼────────┤││19│3UALAN20194A01N│6,072.29│2.2600│102年3月25日起│102年4月26日起││├─┼────────┼─────┼───┼────────┼────────┤││20│3UALAN20210A01N│16,277.32│2.4000│102年4月15日起│102年5月16日起││├─┴────────┴─────┴───┴────────┴────────┼─────┤│總計:美金882,343.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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