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聲字第241號
抗 告 人  陳耀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裕偉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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