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聲字第241號
抗 告 人 陳耀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裕偉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