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簡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296號
原   告  黃千瑋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
被   告  劉張淑妙
       張金源
       蕭婉怡
       蕭叔階
       蕭皓杰
       蕭沛宸
       蕭婉珊
       張淑敏
       張金城
       張淑芬
       張朝雄
       張志勇
       張寶鴻
       張見輔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曉玫
被   告  張添益
       張錫榮
       江安本
      陳 邱麗華
       邱賴妙
       張中明
       張再昌
       張忠昇
       張鳳
       張秀英
       陳鏡煐
       陳明宗
       陳林秋月
       徐采琳
       邱錫儀
       邱優莉
       邱素娟
       黃偉倫
       張長安
       張長成
       張雪
       張碧鶴
被   告 瑞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明
被   告  凃美娟
訴訟代理人  張見認
被   告  張俊賢
       盧彥伶
       黃瑞源
      黃士韋
      林俋葶
       蕭雪珠
       張詩佩
被   告  高強納森 李(GAWJONATHANLEE)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邱莉莉
被   告  蕭漢傑
       蕭翰英
       黃瑞彬
受告知人   劉金福
       吳信興
       賴寶爵
       許雅詔
受告知人  瑞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明
受告知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受告知人   吳東陽
       李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張中民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應
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張中民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部
分,誤寫為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自應依
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5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5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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