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296號
原 告 黃千瑋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
被 告 劉張淑妙
張金源
蕭婉怡
蕭叔階
蕭皓杰
蕭沛宸
蕭婉珊
張淑敏
張金城
張淑芬
張朝雄
張志勇
張寶鴻
張見輔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曉玫
被 告 張添益
張錫榮
江安本
陳 邱麗華
邱賴妙
張中明
張再昌
張忠昇
張鳳
張秀英
陳鏡煐
陳明宗
陳林秋月
徐采琳
邱錫儀
邱優莉
邱素娟
黃偉倫
張長安
張長成
張雪
張碧鶴
被 告 瑞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明
被 告 凃美娟
訴訟代理人 張見認
被 告 張俊賢
盧彥伶
黃瑞源
黃士韋
林俋葶
蕭雪珠
張詩佩
被 告 高強納森 李(GAWJONATHANLEE)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邱莉莉
被 告 蕭漢傑
蕭翰英
黃瑞彬
受告知人 劉金福
吳信興
賴寶爵
許雅詔
受告知人 瑞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明
受告知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受告知人 吳東陽
李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張中民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應
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張中民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部
分,誤寫為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自應依
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5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5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