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375號
原 告 羅秋玲
施宗輝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美麗歐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依上
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