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52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李怡萱 債務人 楊智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期間│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利率││││││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1│新台幣│自民國110年9月27│1.845%│自民國110年9月28日起至│0.1845%│││66,866元│日起至清償日止││民國111年3月27日止││││││├───────────┼────┤│││││自民國111年3月28日起至│0.369%││││││民國111年6月27日止││├─┼─────┼────────┼────┼───────────┼────┤│2│新台幣│自民國110年12月│1.845%│自民國110年12月26日起│0.1845%│││100,000元│25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11年6月25日止││││││├───────────┼────┤│││││自民國111年6月26日起至│0.369%││││││民國111年9月25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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