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蔡錦樟 代理人 林敏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於民國110年6月間遺失,業經本院以110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9月23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0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洪美雪附表支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帳號001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社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美崙分社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110年6月3日229,946元DA00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