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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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3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寄押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64號,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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