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郁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0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郁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二行
「99年8月18日執行完畢」應更正為「99年9月21日執行完
畢」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
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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