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263號
原 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恭
原 告 萬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被 告 氧生樹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秋鶯
訴訟代理人 林良炘
賴永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下
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庭期前具狀
確明主張抵銷之對象(即對何一原告主張抵銷)及金額。原告就
被告主張抵銷之對象及金額,如另有補充意見,亦請於庭期前具
狀表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