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166號
原   告  劉建忠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舜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
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叁萬壹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叁萬壹仟壹佰玖拾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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