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6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69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林柏伍
被   告  譚羽翔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69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官莊政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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