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171號
原   告 丸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鑫
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大勝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伍仟肆佰零伍元,
應繳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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