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申○○
丑○○庚○○未○○乙○○壬○○戊○○豐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三室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午○○共同訴訟代理人卯○○律師被告癸○○
丙○○
之七甲○○巳○○寅○○辛○○己○○丁○○酉○○辰○○
四樓之二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子○○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件原審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五八號),經自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然原告既聲請將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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