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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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