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
2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2月1日│94年8月間某日起至95││││年2月1日止│├───┬───┼──────────┼──────────┤│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447│447│├───┼───┼──────────┼──────────┤││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訴│訴│││號├─┼──────────┼──────────┤│事││號│261│261││├─┼─┼──────────┼──────────┤│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4│4│││期├─┼──────────┼──────────┤│││日│27│27│├───┼─┴─┼──────────┼──────────┤││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5│95││確│案├─┼──────────┼──────────┤│││字│訴│訴││定│號├─┼──────────┼──────────┤│││號│261│261││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4│4│││期├─┼──────────┼──────────┤│││日│27│27│├───┴─┴─┼──────────┼──────────┤│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15日│├───────┼──────────┴──────────┤│附註│檢察官聲請之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內容│││部分有誤,更正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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