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2號上訴人戊○○
丁○○甲○○
OR97209U.S.A乙○○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訴字第49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82,
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美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