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8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1號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以其所有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與聲請人,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75,812元,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98,19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98年5月8日函請聲請人限期於7日內①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或交易明細表②釋明債務人目前所欠本金為何?(聲請狀之記載與協議書內容不符),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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