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13號聲請人森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四五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四五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96年度除字第6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昇洲精密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6年2月28日│32,763元│AS0000000││││限公司 吳餘班 │湖口分行│││││├──┼───────┼────────┼──────┼──────────┼───────────┼────┤│002│昇洲精密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6年3月31日│17,745元│AS0000000││││限公司吳餘班│湖口分行│││││├──┼───────┼────────┼──────┼──────────┼───────────┼────┤│003│昇洲精密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6年3月31日│46,611元│AS0000000││││限公司吳餘班│湖口分行│││││├──┼───────┼────────┼──────┼──────────┼───────────┼────┤│004│昇洲精密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6年4月30日│18,900元│AS0000000││││限公司吳餘班│湖口分行│││││├──┼───────┼────────┼──────┼──────────┼───────────┼────┤│005│昇洲精密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6年4月30日│34,703元│AS0000000││││限公司吳餘班│湖口分行│││││├──┼───────┼────────┼──────┼──────────┼───────────┼────┤│006│昇洲精密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6年5月31日│65,499元│AS0000000││││限公司吳餘班│湖口分行│││││├──┼───────┼────────┼──────┼──────────┼───────────┼────┤│007│昇洲精密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6年6月30日│5,670元│AS0000000││││限公司吳餘班│湖口分行│││││├──┼───────┼────────┼──────┼──────────┼───────────┼────┤│008│昇洲精密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6年6月30日│28,035元│AU0000000││││限公司吳餘班│湖口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