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98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聲請狀債務人為二人與請求標的不符)。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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