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吳典 兼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富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