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77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捌
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肆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參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十六日止,按月計收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田宜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