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七二七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抗告人甲○○即異議人右列抗告人因交管條例聲異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七二七號),提起抗告。經查其抗告書狀未據抗告人敘述抗告理由,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紹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