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266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王進興 被告 洪茂強 原住桃園市○鎮區○○路○○○號
張羚妤 (原名 張菱倚 ) 陳嘉文 原住高雄市○○區○○路○○○○○號 陳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柒仟零壹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洪茂強、陳嘉文、陳廷安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此部分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洪茂強邀同被告張羚妤、陳嘉文、陳廷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明細情形如附表2所示,經拍賣洪茂強名下抵押房地獲償新臺幣(下同)1,346,181元,復於民國104年8月25日受償10,925元,尚有如附表1所示金額未為清償(滯納金部分不主張、未請求)。
而張羚妤、陳嘉文、陳廷安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求為命如主文所示之判決。
三、被告抗辯:㈠洪茂強、陳嘉文、陳廷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㈡張羚妤則以:伊與洪茂強已判決離婚,原告承辦人員曾於95
至97年間來函催告,伊有詢問可否由4人分擔清償債務,俟分擔金額確定後重啟債務協商,惟遲遲未見下文,誤以為已解決債務。迨至104年8月間,原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扣薪後撤回,惟伊身體不適,已無法完全償還債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92年4月7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91年度執字第13787、20119號)、84年9月29日屏東地院84年度拍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繳款明細、86年6月24日本院86年度執字第13141號債權憑證、95年9月27日屏東地院95年度執字第17492號債權憑證等為證(見本院卷頁11至14、46至49、71至74),並有依職權調查之86年
1月13日本院86年度票字第628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頁75),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本金、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35,353元、支出公示送達刊登費1,660元(1,260+400=1,66
0),共計37,013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家瑜┌────────────────────────────────────┐│附表一:│├──┬──────┬─────┬─────┬──────┬───────┤│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滯納金起迄日│滯納金計算方式│├──┼──────┼─────┼─────┼──────┼───────┤│001│3,469,967元│自⒋⒏至│年息10.1%│無│無││││清償日止││││└──┴──────┴─────┴─────┴──────┴───────┘┌────────────────────────────────────────────────┐│附表二: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滯納金│最後繳息日│├──┼───┼─────┼────┼────┼─────────────┼─────┼─────┤│001│洪茂強│張羚妤│465萬元│⒊~│按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年息9.│月付金×0.│⒌││││陳嘉文││103.⒊│65%加碼年息0.725%,隨基本│055%×逾期│││││陳廷安│││放款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