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 江銘祥
之2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被告 盧香
蕭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原告主張其所有之嘉義縣○○鄉○○段○○○○○○○號土地為袋地,而有通行被告 盧香如 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如附圖紅色部分(寬6公尺、面積約36平方公尺)土地之必要,故起訴請求確認其對於被告盧香如上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另訴請被告蕭仁德遷讓坐落嘉義縣○○鄉○○段362-3棟次建物及所占用同段1546-1地號土地予原告。按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而原告所有之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於其經由本院拍賣程序取得時之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取得系爭嘉義縣○○鄉○○段362-3棟次建物之拍定金額則為309,000元,有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並據本院調取該執行卷核閱無誤。其中原告所有之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原本即為既成道路,此有執行筆錄乙份在卷可佐,是該筆土地通行鄰地所增價額自以不超過原取得該筆土地價格為適當。準此,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439,000元(計算式:確認通行權部分130,000元+遷讓房屋部分309,000元=439,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見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