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47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陳 煙昕 債務人 陳垂浩
17之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陳煙昕 前就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垂浩及案外人 楊金蘭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其中編號1、2、3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3萬8,516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08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陳煙昕於101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3萬8,176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垂浩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84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垂浩、陳│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0│年息1.83%│││138176│煙昕│2月01日起│7月05日止││││元│├──────┼──────┼───────┤││││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7月0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垂浩、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8176│煙昕│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