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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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一七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二十萬元及有期徒刑五年十月,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