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於92年8月26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7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於91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822號判決應執行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下簡稱甲案),又於9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442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下簡稱乙案),另於93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68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4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簡稱丙案),上開乙、丙二罪,嗣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263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末於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各罪,受刑人自92年8月26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97年4月1日,此有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仕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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