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94年7月12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7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詐欺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搶奪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
7月確定,另再因搶奪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各罪,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27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自94年7月8日入監執行(並於94年7月12日入臺灣監獄執行中)。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97年7月20日,此有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仕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