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О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分別違反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現修訂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等,及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現修訂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十二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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