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336號聲請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民國97年9月1日所為之屏監違字第裁00-00000000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係車號000-000號機車車主,於民國(下同)97年7月19日下午5時50分許,由駕駛人乙○○騎乘該機車行經台南市○○街與萬昌街口時,經警發現其機車牌照污損致不能辨識,乃掣單舉發(舉發單條碼:南市警交字第s00000000號)。因受處分人於指定到案日期未到案,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第1項規定,處罰車主受處分人新台幣3,000元罰鍰等語。
二、異議人則以:當時該機車並非由伊駕駛,且也不是伊及家人污損牌照;實際應係因監理主管機關製造牌照品質參差且受日久自然形成的輕微污損。原機關應以先勸導責令改善,詎竟逕處以3,000高額罰鍰,實有未洽,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查「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
2,400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上揭違反交通秩序罰違規事實,有舉發通知單檢附
採證照片在卷足佐。依卷附舉發照片可見,該機車牌照原應係綠色底漆,相關「台灣省」、「zzx-468」等文字,數字則為白色,但舉發當時,其數字、文字之白漆已幾近全遭綠色底漆覆蓋,顯已達不能辨識之程度應可肯認。次查,證人即當日之駕駛人乙○○亦到院證述:(問:為何被攔查?)警察發現車牌有髒才攔下等語綦詳,足證警務人員係發現系機車牌照污損已達不能辨識始行攔查,且掣單舉發時亦經該駕駛人代收舉發單,顯見證人乙○○當時亦折服始會簽收舉發單。故該證人嗣在本院作證所稱:污損情形原本沒那麼嚴重,係經警察用手當拂擦才如此(髒污)云云,即不足採。
㈢又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本即
以汽車(含機器腳踏車)之所有人為處罰對象,且不以須先經勸導為要件,準此異議人指摘未經勸導,逕以車主為受罰對象云云,同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確有上開違反交通秩序之事實,堪可認定。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之規定,按逾期裁處去定較高額(3,000元)之罰鍰,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道路交通案件管理辦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