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03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勤業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臺北縣相對人即債務人丙○○住臺北縣
之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零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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