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5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5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5887號聲請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二紙。(影本之發票年、月、日不清晰)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周素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