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林玉玲
被 告 陳香妃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61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5月22日上午9時3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29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叁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領用卡號為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
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
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納帳款,如未能悉
數清償,應另給付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詎被告嗣後未
依約繳款,截至民國96年6月3日止,共尚積欠其如主文第
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
書、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
查詢表及歷史帳單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朱世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8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