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2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762元,應繳裁判
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
3,8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