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 許燕能 即新華盛頓汽車旅館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凃春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