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О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丁○○右列被告因違反賭博案件(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六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賭具四色牌貳付及賭資新台幣肆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丙○○、甲○○、乙○○及丁○○等人涉犯賭博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有本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六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本案扣押之賭具四色牌二付及賭資新台幣四百元,係供被告丙○○、甲○○、乙○○、丁○○(聲請書誤載為 廖志成 、 廖讚增 、 廖欽彬 、廖坤入)犯本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業經被告四人於警詢中供認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