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聲字第11號
聲請人 俞韋丞
相對人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俞韋丞、蔡坊敏以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供擔保後,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053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存款之執行程序,於本院110年度羅簡字第18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蔡坊敏以新臺幣伍仟參佰肆拾陸元供擔保後,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053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股票之執行程序,於本院110年度羅簡字第18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俞韋丞、蔡坊敏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訴外人 王鈺雯 向本院提起110年度司執字第11053號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惟王鈺雯於第三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下稱凱基銀行羅東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中,有新臺幣(下同)23萬1,472元(下稱系爭存款債權)實係聲請人俞韋丞、蔡坊敏(下合則稱聲請人2人,分則稱姓名)所有,另第三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下稱凱基證券羅東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中鋼股票),亦實乃聲請人蔡坊敏委託王鈺雯以其名義申購,是相對人未究該財產歸屬何人,據以該財產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已妨礙聲請人2人之權益。聲請人2人並業已向本院提起110年度羅簡字第18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倘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續行執行,將致聲請人2人之財產遭受無法回復之損害。為此,聲請人2人願供擔保,請准在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強制執行之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著有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相對人以本院90年執字第353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王鈺雯於凱基銀行羅東分公司之之存款、對凱基證券羅東分公司之股票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1053號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本院並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司執助字第6216號執行,而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053號強制執行事件現尚未終結,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2人嗣以系爭存款債權為其等所有,聲請人蔡坊敏則以中鋼股票債權為其所有為由,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亦有本院110年度羅簡字第18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足稽,是聲請人2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擔保金部分,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所受損害,應以相對人未能即時就附表所示財產受償所受之利息損失為據,參諸民法第203條之規定,認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其相當於利息之損失為適當。而該事件之訴訟標的未逾50萬元,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至二審終結,並審酌聲請人2人所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案情之繁簡程度,參考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審判案件之期限,第一、二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0個月、2年,預估聲請人2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延宕受償之期間為2年10月。則估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所受利息損失分別為3萬2,792元【計算式:231,4725%(2+10/12)=32,792,元以下四捨五入】及5,346元【計算式:37,7335%(2+10/12)=5,346,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院認聲請人2人供擔保金額應以3萬2,792元、聲請人蔡坊敏以5,346元為適當,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之。
五、至於聲請人2人雖聲明請求願供擔保停止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053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惟其聲請理由及所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均係對上開執行事件中關於系爭存款債權及中鋼股票債權之執行程序所為主張,就其聲請停止上開執行事件之「其餘」執行程序部分,則未表明其依據及事由,該部分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停止執行之範圍(新臺幣)
1
存款(存放於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王鈺雯帳戶)。
231,472元
2
中鋼股票1,000股(原存放於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王鈺雯帳戶,經本院執行處委託變賣而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成交,扣除交易稅、手續費後之餘額)。
37,733元
合計
269,2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