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8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870號

原告 巫凱程

被告 劉力助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30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09年度簡附民字第970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懷疑其妻 莊惠如 (2人已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離婚)與原告有不正常關係,於107年10月24日23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 巫政宏 及其他年籍不詳3人合計5人,前往原告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找原告理論,因而與原告發生口角;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下稱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下稱四德所)警員前往現場處理, 蕭棋元 等員警隨即將兩造以巡邏車載回四德所,原告之父母及友人於接獲消息後到場關切,被告之4名友人則駕車跟隨巡邏車一同前往四德所。後兩造經警員 詹金文廖光平 居中協調後,被告同意依原告提出之條件,在偵訊室當面刪除其行動電話中原告與莊惠如之親密照片予原告觀看,雙方並同意互不提出傷害等告訴,2人復於107年10月25日凌晨0時18分許,在四德所內使用電腦繕打列印之和解書上簽名後離去。嗣原告於108年5月間,發現被告仍持有散布其與莊惠如之親密照片,遂於108年7月20日12時許前往四德所,向警員諮詢法律意見,適遇警員詹金文在值班,詹金文經了解後,乃於108年7月21日18時14分許致電被告,詢問為何前開已刪除之照片仍遭散布,並表示因原告欲提出告訴,故通知被告到警察局說明。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接續於108年8月3日在臺中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住處上網,使用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暱稱,在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3之網路論壇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不實言論,使不特定之人得以瀏覽,及自民國108年7月起至8月14日止,接受 東森 新聞、中時電子報及TVBS新聞台等媒體採訪,指摘、傳述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不實言論,經如附表二所示之新聞媒體加以報導,使不特定之人得以觀看,以致貶損原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地位,致原告名譽權受損,被告所犯加重誹謗罪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訴字第1330號判決有罪在案,經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1321號上訴駁回確定,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1321號刑事判決沒有意見,惟本件起因乃是原告妨害家庭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929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原告主張被告有毀謗損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事實,被告因此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7803號移送併辦,其所犯毀謗最部分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訴字第133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後,復經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1321號駁回毀謗罪部分之上訴後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30541號、109年度偵字第27803號偵查卷宗、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30號刑事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1321號刑事判決查明屬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並未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網際網路論壇或臉書發表言論及藉由如附表二所示新聞媒體加以報導,公然為前揭不實事實之傳述,以致貶損原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地位,造成原告名譽權受損,則被告所為係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因被告之行為名譽權受有損害,被告之侵權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相當之因果關係,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至被告辯稱本件起因乃是原告妨害家庭等語,惟被告上揭所為確實有貶損原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地位,造成原告名譽權受損之情形,縱被告所辯為真實,亦無礙原告之請求,是此部分被告所辯,要屬無據,應無足採。

㈢次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故人格權遭遇侵害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於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時,其核給之標準須參酌實際加害情形、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查原告因被告之辱罵行為,致貶損原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地位,造成原告名譽權受損,所受傷害非輕,其身體及精神受有相當之痛苦,其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經查,原告高中畢業,目前從事營造業,月收入3萬多,名下沒有財產;被告大學畢業,目前從事 房仲 ,目前沒收入,去年平約月收入10餘萬元,名下沒有財產,業據兩造自陳在卷(見本院110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及110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63、90頁),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本院審酌原告之身分地位、兩造經濟能力、被告加害情形、原告所受侵害及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30萬元精神慰撫金,尚嫌過高,應予酌減為3萬元,始為適當,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㈣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於109年11月10日合法送達被告(109年11月10日寄存送達,110年11月20日送達生效,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17頁),則原告請求被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110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何惠文

附表一

編號

論壇

使用暱稱

發文日期

標題

侵害名譽內容

卷證出處

1

Mobile01論壇「兩性與感情區」

玫瑰與荊棘

108年8月3日

自己老婆外遇,還被 小王 毆打,警方選擇包庇

指摘「… 巫男 烙20多人並砍傷男主角,事後警局的詹姓員警與小 王巫男 熟識,便把男主帶去小房間,任由巫男恐嚇毆打,男主害怕性命不保,連警察也包庇,只能屈服簽下和解。除了外遇很可惡之外,令我感到可怕的是,警方是具有公權力的人,能保護人民安全,但當我或我的家人被攻擊,只要對方認識警察,事情就能被壓下來被包庇,我該如何保護自己保護家人?任由被帶去小房間打嗎....當下一定簽下和解,保住自己性命…」等足以毀損告訴人巫凱程、詹金文名譽之事,並張貼巫凱程與莊惠如之親吻照片。

108年度偵字第30541號卷第149至151頁

2

Dcard論壇

匿名

108年8月3日

*4更老婆外遇,被小王毆打

指摘「…男主角為了捍衛家庭,便與巫男理論,巫男烙20多人…用力攻擊男主角,事後男主與小王在警局小房間,任由巫男毆打恐嚇,男主害怕性命不保,只能屈服簽下和解」,並張貼巫凱程與莊惠如之親吻照片。且於留言處指摘「…這沒有發生在你我身上,所以無法感受那份在小房間毆打的無助…」、「…造成胸壁挫傷的力道等同於車禍或是暴力撞擊,讓呼吸困難,能想像在小房間發生的事…」等足以毀損告訴人巫凱程、詹金文名譽之事。

108年度偵字第30541號卷第153至159頁

3

臉書「爆廢公社二館」

金智旻

108年8月3日

*重要二更

於內文指摘「附上被巫先生打的驗傷證明。…造成胸壁挫傷的力道等同於車禍或是暴力撞擊,讓呼吸困難,能想像在小房間發生的事…」、「…事後警局的詹姓員警與 小王巫男 熟識,便把男主帶去小房間,任由巫男恐嚇毆打,男主害怕性命不保,連警察也包庇,只能屈服簽下和解。…令我感到可怕的是,警方是具有公權力的人,能保護人民安全,但當我或我的家人被攻擊,只要對方認識警察,事情就能被壓下來被包庇,我該如何保護自己保護家人?任由被帶去小房間打嗎....當下一定簽下和解,保住自己性命…」,並張貼巫凱程與莊惠如之親吻照片;且於留言處指摘「警局監視器要警方願意提供監視器,而警察局也不願意提供詹姓員警本名,連本名都無法知道何況監視器…」、「因為某方背後勢力龐大,為保護自身與劉先生安全,後續會看狀態將掌握的證據釋放…」等足以毀損告訴人巫凱程、詹金文名譽之事。

108年度偵字第30541號卷第133至147頁

附表二

編號

媒體

報導日期

標題

侵害名譽內容

卷證出處

1.(起訴書附表編號1及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東森新聞台即ETToday新聞雲

108年7月28日(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8年8月17日)

(東森新聞台)感情糾紛牽扯警方包庇 警:蒐證不排除提告;(ETToday新聞雲)①獨/淚輸小王生日解鎖LINE!夫揭3寶妻「外遇甜吻照」報案反遭毆逼和解、

②派出所內遭毆逼和解...他控警成小王幫兇霧峰分局:與事實不符

於東森新聞台指摘「巫男烙20多人並砍傷男主角,事後警局的詹姓員警與小王巫男熟識,便把男主帶去小房間任由巫男恐嚇毆打,男主害怕性命不保,連警察也包庇,只能屈服簽下和解。…造成胸壁挫傷的力道等同於車禍或是暴力撞擊,讓呼吸困難,能想像在小房間發生的事」等;於ETTody新聞雲指摘「…員警將2人帶回派出所除『大事化小』外,竟將被害人當加害人,『縱容』巫男撂人包圍派出所,在所內毆打 劉男 ,強逼簽下和解書,劉男隔日火速跟老婆離婚,卻仍遭小王傳訊恐嚇,他日前鼓起勇氣向市警局報案,泣訴『警察不公平處理,根本是壞人幫兇!』…」、「…過程中, 巫偷 藏水果刀掉落地上,員警卻視而不見…」、「…他跟友人到派出所後發現,巫男找來20多人在門外等他們。一位穿便服的詹姓警員隨後趕到所內,巫男看到他就說『 大仔 ,攏聽你的!』不久, 詹員 將他叫到小房間,他進去發現巫男竟在裡面,詹員告知,『這邊沒有錄音錄影,你們可以好好談』,豈知門關上後,巫男竟直接對他爆粗口動粗,還強迫他將相關訊息內容及照片刪除。他因為極度害怕,只好順他的意刪除,並簽下詹員打好的和解書…」、「…當時在場的劉男友人 阿宏 證稱,雙方拉扯時,他看到巫男身上掉一把黃色柄的水果刀,他立刻拍下來並對警察說這裡有刀,結果員警卻不理會,巫男隨即叫家人將刀取走。劉男是個老實人,阿宏認為巫男確實有跟警察熟識,雖然當時不能進派出所內,沒看到劉男在所內被打等經過,但他相信劉男說的…」、「劉先生說,警察天職是保護好人、抓壞人,但這位警察竟把被害人當加害人,還跟壞人聯手,放任縱容,讓他在派出所內被打,事後還發規和解書內容錯誤百出。他想問的是,『警察是這樣當的嗎?』」等足以毀損告訴人巫凱程、詹金文名譽之事。

108年度偵字第30541號卷第403至404頁、第111至118頁、第119至122頁

2.(起訴書附表編號2及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中時電子報

108年8月12日

【史上最惡姦夫】「想舔妳全身」小王蜜言撩人妻、【史上最惡姦夫2】綠帽人夫生日收訊我教你怎麼疼老婆、【史上最惡姦夫3】偵訊室無攝錄男被扁警裝瞎、【史上最惡姦夫4】送綠帽還補一刀, 渣男 找警助陣逼和解

指摘「…巫男還找熟識的警員幫忙喬和解…」、「…戴上綠帽的劉姓房仲,找四個朋友陪他去和小王巫男理論,怎料巫男持預藏的水果刀,企圖剌殺劉男未遂,結果警方將雙方帶回派出所後,一名警員因為與巫男熟識,竟企圖『搓圓仔湯』,將劉男帶進沒有攝錄設備的偵訊室,放任巫男強扁劉男倒地,還裝作沒看到…」、「…巫男見狀不妙,先打電話調來20多名黑衣人,還有巫的爸媽找來的民代辦公室主任,到派出所外聚集,假藉『關心』案情,卻在派出所外吆喝,還企圖打傷劉男友人。巫男私下更找熟識的四德派出所詹姓警員出面要『喬』,當時 詹警 把雙方帶入偵訊室後直接撂話,『小房間的攝錄功能沒開,你們聽我的意思處理。』…巫男突然發狠似的用雙手捶打劉男胸口及腹部,直到劉男倒地不起後,詹警才出言制止。」、「詹警後來直接嗆劉男:『你半夜帶四個人到人家家裡大吵大鬧,若不和解就用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還要劉男當場刪除手機內翻拍巫男與 劉妻 的鹹溼對話,多次言語恐嚇若不從就等著吃官司」等足以毀損告訴人巫凱程、詹金文名譽之事。

109年度偵字第27803號卷第35頁、第37至41頁、第45至49頁、第53至57頁

3.(起訴書附表編號3及併起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TVBS新聞台

108年8月14日

前夫控小王刺人與警勾結告妨害名譽

指摘「…劉先生控訴前妻外遇對象巫先生,搶了他的妻子還拿刀要殺他,殺他不成還跟員警勾結,在偵訊室對他拳腳相向,強迫他簽和解書…」、「…他拿刀子要刺我我趕快閃開,好險沒刺到…,劉先生拿著外套,指著破洞,控訴前妻的外遇對象,巫姓男子拿刀要殺他」、「…我覺得警方都包庇,裝作沒看到…」、「劉先生還說,巫姓男子在偵訊室,對他拳腳相向,讓他現在走在路上,都會擔心有人攻擊。」、「員警說沒錄音沒錄影,巫先生在小房間內朝我揮拳,還跟警方說大哥都聽你的。」等足以毀損告訴人巫凱程、詹金文名譽之事。

108年度偵字第30541號卷第125至128頁

4.

周刊王雜誌

108年8月14日

劣警假借偵訊;威逼綠帽夫和解;護航小王偷吃人妻

指摘「…雙方被警方帶回派出所後,一名詹姓警員竟出面替巫男『搓圓仔湯』,除了逼迫劉姓房仲刪除手機內的翻拍證據,還威嚇他簽下『和解書』,如此的人民保母,實在有夠誇張!」、「劉男說,巫男更拜託熟識多年的詹姓警員出面喬事,詹員把雙方帶入偵訊室後直接撂話,『小房間內攝錄功能沒開,你們聽我的意思處理。』一說完,巫男突然用雙手捶打劉男胸口及腹部,直到劉男倒地不起後,詹員才出口制止」、「…詹員一度狠嗆他:『你(劉男)半夜帶四個人到人家家裡大鬧,若不和解就用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還要劉男刪除手機內翻拍的鹹濕對話,若不從就等著吃官司。」、「劉男雖然心有不甘,但擔心隨行友人遭遇麻煩,且畏懼警方施壓,最後含淚簽下和解書…」等足以毀損告訴人巫凱程、詹金文名譽之事。

108年度偵字第30541號卷第129至1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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