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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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546號債權人 蘇棋豪 債權人 溫仲佑 債權人 黃少強 債權人 施永仁 債權人 池立耀 債權人 阮長春 債權人 許湘軍 債權人 陳明煌 債權人 周昭賢 債權人 楊長齡 債權人 歐陽義楠 債權人 劉益村 債權人 余淑真 債務人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翠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棋豪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溫仲佑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少強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施永仁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余淑真清償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池立耀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阮長春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湘軍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明煌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昭賢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長齡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歐陽義楠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益村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竪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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