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487號債權人 黃明皇 即力冠工程行債務人三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炳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叁佰柒拾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起,⑵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⑶新臺幣陸拾壹萬零貳佰壹拾伍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田秀珍